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英文名称:Henan Intelligent Building  Association ,缩写HIB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智能化(建筑智能化、城市及道路照明、机电建筑安装、BIM及信息化、行业互联网等)工程行业设计、施工、咨询、研发、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以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立足市场,面向企业,推动技术进步,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链接行业上下游的单位会员,构建一个垂直的互联网上的产业生态环境;团结单位会员,通过提供智能化工程行业技术信息等活动,促进单位会员发展;坚持为会员单位、行业、政府服务的根本宗旨,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推进本省智能化工程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业务范围: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调查研究。具体为: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整理发布智能化工程行业信息,提出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开展智能化工程行业相关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专业培训、信息(经验)交流与协作、展览展销、行业咨询等活动;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委托举办技能大赛(竞赛),推进技术创新,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三)大力推动智能化工程行业诚信建设,制定并宣贯行业自律公约,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帮助会员解决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宜;

   (六)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智能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资质证书;

   (三) 经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诚信创建等各项活动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通过协会媒体宣传企业、推介产品及服务,在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议记录、财务审计报告等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履行行业自律公约;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处分结果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或修改理事选举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协会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专家担任顾问或名誉会长。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监事

   第四十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一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中共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党工委批准由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与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设立党支部。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五十二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接受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对承诺事项的监督。

   第五十四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九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本会的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六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  本章程经2022年722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